journal6 ›› 2015, Vol. 0 ›› Issue (3): 60-73.
摘要: 在产权形态上,“湖权”可分为“水面权”和“湖地权”。由于鄱阳湖是个典型的季节性湖泊,存在两个变动的物理“表面”。在“春泛渺水”时“湖权”主要表现为“水面权”,但是“冬干现洲” 之后“水面权”与“湖地权”兼而有之。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存在一个活跃的“水面权” 交易市场。由于水面不能像土地一样进行空间上的物理分割,“水面权” 的交易无法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只能以虚拟的“股”或“分”为单位进行转让。在清代,“水面权”的交易主要有一般租佃、永佃和杜卖三种形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永佃” 这一概念不仅存在于民间社会? 而且“永佃” 这种交易形式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只不过,这种“永佃” 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受到其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