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至民国婺源县的乡村社会中, 神会 “会产” 已经具备了 “土地” 的基本性质, 不仅可以出租、 买卖、 继承、 抵押, 还可把 “会权” 分割为两部分, 即 “使用权” (会权, “做会” 的权益) 和 “所有权” (会产, 土地本身)。 “神会” 会产运作中, 一块土地可被精细地分割成多份, 可以有 “四地主”、 “五地主”、 “六地主” 乃至更多 “地主”。 神会组织在清代以来大量出现, 反映出中国小农已经发展出非常灵活处理财产的方式———各家各户零散的资金通过 “做会” 的方式集中起来投资于土地等不动产, 并获得收益。 清代至民国, 乡村土地物理形状的 “零碎化”、 土地表述的 “租税化” 和地权运作 “精细化” 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