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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第0卷, 第3期 
刊出日期: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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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专论
  • 张循
    journal6. 2015, 0(3):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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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儒关于《古文尚书》的争论大体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主题,一为 “真伪”,一为 “废立”。
    现代的研究者站在“文献学”或“史学”的立场,需要关心者只涉及“真伪”问题。但对清代的儒者而言,“真伪”本身并不能完全决定《古文尚书》在儒学系统中的价值,因为在这个考据层面之上,还牵涉一层义理的问题。清儒大体公认《古文》虽伪却义理纯美,因此应当如何在考据与义理两边取舍——或以“伪”而废,或以“正”而立,成为他们长期争论的一个难题。“义理”基本已经淡出现代学术的关怀,惟其如此,如果能够将现代“史学”或“文献学”的回溯逻辑暂搁一旁,转而深入清儒因“义理”而来的关于《古文》“废立”的困境,那么通过这场伪《书》废立的争论所折射出的清代汉学(考据学)的思想史意义,也许就不再是其作为现代学术的源头活水,反而是它与现代学术之间的巨大断裂了。
  • 张爱华
    journal6. 2015, 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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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地方公共历史重要平台的清代县志与作为私家历史代表的族谱,在编纂过程中出现了官民
    互动密切、 双向流动频繁的重要动向。而宗族板结化的人物在县志和族谱之间的双向流动,指示着县志和族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操纵力量——强宗大族与官绅阶层结合所达成的权力共谋关系。本文以清代泾县县志与泾县族谱为样本,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揭示在宗族权力网络主导下的清代方志的特性与局限以及族谱在地方文化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 王慧斌 尚智丛
    journal6. 2015, 0(3):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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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末清初西方逻辑学首次传入中国的过程中,“辩学” 和 “辨学” 被用于指称演绎逻辑或其部分内容,存在等同关系。逻辑学于晚清再次传入时被正式译作 “辨学”,意为辨析论说之学。在此之后,“辨学” 作为 logic 的译名被“名学”、“论理学” 取代,但这一概念在 “西学中源”、 “据西释中” 的历史背景下开始包含有论辩之意,直至被与指称 “中国逻辑” 的 “辩学” 等同起来。“辨学”与“辩学”两概念之所以被等同,既有古代汉语两字通用清末译名未能统一而以“辨学”翻译 logic 影响有限的因素,一定程度上也源于推动逻辑学传入和论证中国逻辑乃至中国哲学合法性的需要。
  • 杨丽婷 侯杨方
    journal6. 2015, 0(3):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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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康熙年间中俄《尼布楚条约》议定界河格尔必齐河的位置,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今东经 119°10′,北纬 35°08′的格尔必齐河就是当年的界河,而国外有些学者则认为是其东边的阿玛扎尔河 (在清代曾被称为大格尔必齐河)。本文从分析大量的清代有关界河格尔必齐河的舆图和文献资料入手,爬梳两种界河位置观点的资料依据及起源,认为外国传教士负责绘制的 «皇舆全览图»错误地把格尔必齐河标注在大格尔必齐河的东边,之后清代编纂的大量舆图、文献甚至西方介绍中国疆域的书籍不加考辨地沿袭传抄,这成为误解界河格尔必齐河位置的资料基础。格尔必齐河位置之争,揭示了清代舆图文献编纂过程中沿袭传抄的弊病,只有不断追溯资料的原始来源,辨别原始资料的正误,才能从根本上还原历史真相。
  • 盛承
    journal6. 2015, 0(3): 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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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更名田” 诏是对顺治时期相关规制的继承与调整,学界对前者考察颇多,对后者尚无专文探讨,因而认识不清。本文在细致爬梳档案等史料的基础上,分析清初清理藩勋逆产的制度演变,认为: 一、顺治朝处置明代藩勋产业的政策有一演变过程,即从名义上认可其对产业的所有权,转为没收入官、圈为旗地;尔后再变为征收赋税、推行民田化,并停止圈为旗地,其目的亦相应地发生重要变化。二、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民田化,清廷希冀尽数变价藩勋逆产,但受各种条件制约,不得不兼行召佃,从而形成变价与召佃并行的双轨制。三、由于相应规制的缺乏,顺治朝前期的清理效果欠佳。至顺治十二三年,户部制订了系统的清理规制,为清理效果的改善提供了制度保障,亦为康熙朝 “更名田” 政策的颁行奠定了基础。
  • 刘诗古
    journal6. 2015, 0(3): 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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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权形态上,“湖权”可分为“水面权”和“湖地权”。由于鄱阳湖是个典型的季节性湖泊,存在两个变动的物理“表面”。在“春泛渺水”时“湖权”主要表现为“水面权”,但是“冬干现洲” 之后“水面权”与“湖地权”兼而有之。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存在一个活跃的“水面权” 交易市场。由于水面不能像土地一样进行空间上的物理分割,“水面权” 的交易无法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只能以虚拟的“股”或“分”为单位进行转让。在清代,“水面权”的交易主要有一般租佃、永佃和杜卖三种形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永佃” 这一概念不仅存在于民间社会? 而且“永佃” 这种交易形式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只不过,这种“永佃” 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受到其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所致。
  • 李晓龙
    journal6. 2015, 0(3): 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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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县在清代盐政和保障盐税征收中至为重要,负有地方通商疏引的职责,朝廷对州县官也有严
    格的盐法考成。但由于清代制度设计中地方州县没有独立地位,因此在盐政的日常运作中常常处于被动。康乾时期广东东莞县 “盐入粮丁” (将盐课派入田亩) 的事件,就是在上级政策与州县实际之间的矛盾激发下进行制度调整的结果,是一个从不符合朝廷盐法,到在州县的日常运作中逐渐得到默许的政策。这一过程表明,州县官在盐法考成的压力下,时常借助时势变化和对制度的因应利用,通过寻求州县与上层制度之间的博弈点和利益契机,达到适时调整地方盐法的目的,从而保障有清一代盐政的有效运作和盐税的正常完纳。
  • 刘仲华
    journal6. 2015, 0(3): 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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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满洲民族特性“围猎骑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南苑“例禁开田”长期被奉为“祖宗旧制”而恪守不变。然而,嘉道以后苑内私垦日甚一日,朝廷虽屡次查禁,严令抛荒,但最终徒具虚文。咸丰、同治二朝,不断有大臣以各种理由奏请放垦,只因这种着眼于经济民生的理由始终敌不过政治层面的“祖宗旧制” 而一再被否决。到光绪朝末年,南苑全面放垦。对于清廷而言,南苑是否放垦,绝非只是“足民食” 的经济问题,而是事关“立国之本”的政治原则问题。随着王朝败落,“祖宗旧制”最终让位于“足民食”的经济诉求。
  • 蒋勤
    journal6. 2015, 0(3): 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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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中期以来,中国被迫逐步开放国内市场,传统手工业受到洋货冲击。虽然洋铁影响日
    著,但浙南石仓土铁业在同光年间顽强复兴,并维持到民国。利用土铁业账簿、收据、税单等,本文对该地应对洋铁冲击的策略进行了描述与分析,发现土铁业: 一,强化了洗砂业的副业性质;二,继续维持与外部市场联系;三,转向服务本地区域市场的铁锅和农具加工业。土铁业“衰而未亡”的主因是广大内陆乡村区域市场为其提供了自我调适的时间与空间。
  • 读史札记
  • 秦宝琦 孟超
    journal6. 2015, 0(3): 1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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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专论
  • 董建中
    journal6. 2015, 0(3): 1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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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慧
    journal6. 2015, 0(3): 12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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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
    journal6. 2015, 0(3): 1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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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成晴
    journal6. 2015, 0(3): 1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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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瑞龙
    journal6. 2015, 0(3): 14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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