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满蒙两个民族交往历史由来已久,蒙古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思想,开创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体系。至清朝建国,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控制蒙古地区以保障边疆地区的稳定,清朝依据蒙古地区游牧经济和自然条件等特点,在蒙古自身的法律体制基础上加以继承和新创,最终形成其统治下的蒙古地区特有的法律规制,从而保障了大清王朝对蒙古地区的法律统治秩序。
包姝妹, 宝日吉根. 援俗定例:清朝统治蒙古地区法律制度特点探究[J]. journal6, 2012, 0(1): 40-47.
BAO Shumei BAO Rijig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ongolia area in Qing dynasty[J]. journal6, 2012, 0(1): 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