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签商”从清代公牍中看,指多个办事机构间提出异见、进行交流的书面讨论形式,在中央司法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有三法司 “签商”、九卿 “签商”、秋审 “签商”等。秋审 “签商”意味着秋审班中的各官员根据招册所报送的案情,在决定死囚的 “立决”或 “监候”等行刑方式时,如产生不一致看法,则可将异见先行提出,于秋审机构内部讨论; 其后果或是 “签商”者与刑部等达成一致并 “画一具奏”,或是 “签商”者保留异见并 “两议具奏”。秋审 “签商”本质是以秋审招册所载案情为基础、参与秋审的官员因具体情理与律例适用方面的斟酌权衡所产生的争议,其争议以确定犯人的 “情实”、“缓决”处理为中心,其定论关系到待决犯人的生死,是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最终环节。相比其他会审形式,秋审 “签商”有独特之处,以此可透视秋审的制度特色与清代中央司法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