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的研究,除了 “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 “苗例”何以出现在 《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 “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 “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 “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 “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 《大清律例》中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