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官对女性当事人的裁决和妇女对县官的回应及互动两个角度,探讨了清代嘉道时期下层妇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识。揭示出尽管县官在裁决中往往对妇女予以"优待",其实质是妇女本身不被视作完全的法律行为责任人,法律权利和地位极其有限,仍体现为男性的附属物。县官在审理女性案件时,其重心往往不在于司法公正,而在于整饬人伦风化。但另一方面,多数下层妇女对于自身的法律地位十分明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她们利用供词和诉状等形式积极地与县官沟通,并巧妙利用自己的弱势地位博得同情、逃脱惩处,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