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清朝最重要的地方诉讼规则,各地衙门颁行的《状式条例》被印制于状纸之末,重点约束案件当事人审前的各种诉讼行为,包括:远年旧案不得起诉;无证据的案件不予受理;限制老幼妇女等人的诉讼资格;限定状纸书写形式、字数及案情叙述方式等等。《大清律例》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法,清廷修例大都是针对某一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实体法补充条款。因此,融汇了历代法律的传统与统治者意志的《状式条例》未能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种具有"案件受理规则"特征的《状式条例》致力于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大同小异,部分弥补了国家法典涉及规范诉讼的条文甚为零散和简陋的状况。它成为清朝当事人人所必知、影响至广的"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