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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
吴佩林
2010, 0(3):
21-33.
嫁卖生妻行为虽然为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所摈弃,但在民间社会,由于经济的普遍贫困,更因其尚能使其中一部分人达到"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在四川南部县,由于没有像招赘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那样破坏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故嫁卖生妻没有被官方列入"县中恶俗"。至于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尤以嫁后图索为首要。县官的裁决也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参考但不严格按照律例,并权衡各方利益作出弹性处理。衙门的这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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