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嘉庆时期开始,以生员为主体的漕运诉讼案件在苏松地区频繁发生,即所谓 “告漕”案。道光六年起江苏巡抚陶澍开始对 “告漕”案予以严厉惩处,这一措施遭到学政辛从益的质疑,但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本文认为,在陶澍清理措施展开前,苏松地区生员一直参与当地漕项征收包揽,并同州县官、漕运运丁共同分享漕项征收 “浮收”的收益。这一时期漕项征收中 “浮收”比率达到 1. 1∶ 1,其中 70% 收益由州县官所得,包揽生员所分得的收益不足 20%。嘉道年间运河运输成本的增大、旱灾以及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等一系列事件,都对原有的收益分配框架造成了冲击。嘉道年间苏松地区频繁发生的 “告漕”案件,应当理解为生员群体既得利益遭到侵蚀后所作出的反应。在陶澍等的严厉打压下,此后的漕项征收 “浮收”利益分配中,生员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漕运利益链中,州县官对生员拥有了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