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基层社会管理制度转型中,州县捕巡官员的分辖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现象,尤其以广东最为典型。自明代中后期开始,巡检司直接统辖乡堡,清初典史、驿丞等开始具有辖地,至雍正五年县丞、主簿等佐贰官也纷纷移驻乡村,并最终通过乾隆二年吏部行文将捕巡官员分划辖境的管理方式从局部区域推广至广东全省,事实上形成了县下一级行政单元的雏形。捕巡官员在基层社会发挥了有限但又广泛的行政职能,与乡绅形成共治乡村的关系,得到官方和民间的双重认可,其辖区具有了统一名称——“司”。广东并非孤例,清代尤其是乾隆年间以后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类似捕巡官分划辖境的现象,构成一种全国性的州县分辖制度,代表着国家将行政机构向县以下渗透的初步尝试,由此传统以县为界将皇权、绅权视作 “双轨政治”的认识就具有了重新思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