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清代例的修订,它在数量上的不断增长引人瞩目,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予以了解释。本文发现,清代例的增长并不持续,各类例之间亦存在差异。律例的增长主要是在乾隆中期以前实现的,在这之后即出现了中落,而部院则例的增速下降相对更弱,且不如律例持续。随着数量的变化,例的结构亦有变化,“因案生例”相比“因言生例”的重要性上升,《大清律例》呈现出“刑律化”的倾向。同时,中央部门的例始终以“治吏”为主体,但通过“治吏”也规范了地方的官民关系,使得民间的规范有一定的空间上升为地方层面的法规范,从而实现更加有弹性的治理。